(2017)桂032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唐小子兑、刘成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子兑,刘成斌,唐小子兑,刘成斌,唐小子兑,刘成斌,唐小子兑,刘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唐小子兑,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被执行人刘成斌,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唐小子兑与被执行人刘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3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刘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