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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降明与六枝特区鑫马砂石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降明,六枝特区鑫马砂石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866号原告:李降明,男,1960年5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被告:六枝特区鑫马砂石厂,住所地六枝特区。法定代表人:杨华松,系该厂负责人。原告李降明与被告六枝特区鑫马砂石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降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降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降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降明负担。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