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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魏厚勇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厚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刑终92号原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被告人被告人)魏厚勇,男,1973年2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潜江市。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于2010年10月、2015年11月被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厚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浙11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厚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2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魏厚勇饮酒后驾驶浙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水市经济开发区遂松路“特惠超市”门口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20.7mg/100ml,后经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被告人魏厚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原判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被告人魏厚勇的供述和辩解,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厚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魏厚勇的上诉理由为: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列明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二审仍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厚勇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魏厚勇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厚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魏厚勇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陈伟平代理审判员  戴松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