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30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郭小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郭小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039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游镇涛,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慧,女,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郭小慧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现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以被告已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郭小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62×××10账号存款22966.2元(已冻结0元)的冻结。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7.08元、财产保全费249.66元,合共436.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曾婉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凌其辉书 记 员 李嘉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