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宝妹、郭凤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宝妹,郭凤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075号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209827888966656,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桂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宝妹,女,195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告:郭凤莲,女,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妹、郭凤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玉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广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