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宝妹、郭凤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宝妹,郭凤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075号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209827888966656,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桂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宝妹,女,195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告:郭凤莲,女,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妹、郭凤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江苏一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玉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广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