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喜兴与被申请人畅琴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喜兴,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财保9号申请人:杨喜兴,男,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被申请人:畅琴,女,1982年出生,汉族,现住万荣县。申请人杨喜兴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畅琴所有的晋MGXX**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毋兆杰自愿以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行的二万元银行存款为申请人杨喜兴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喜兴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确属情况紧急,并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畅琴所有的晋MGXX**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二、冻结毋兆杰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杨喜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齐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红书 记 员 刘亚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