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4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银川市子坤商务实业有限公司与XX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子坤商务实业有限公司,XX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378号原告:银川市子坤商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360号。法定代表人:田丽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辉,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市子坤商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银川市子坤商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子坤商务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子坤商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市子坤商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