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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丽华申请执行海西德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华,海西德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女,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海西德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莲湖路建设花苑6号楼5单元531室。法定代表人:蹇继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祁连路如意佳苑1幢4单元441室。法定代表人:何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丽华申请执行海西德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海西德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海谷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海 英审判员 赵海瑛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正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