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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200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人民币2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36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