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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西丰县钓鱼镇景华村扶贫资金互助协会诉李金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丰县钓鱼镇景华村扶贫资金互助协会,李金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310号原告:西丰县钓鱼镇景华村扶贫资金互助协会。负责人:何振峰,系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孙少先,系西丰县钓鱼镇司法所所长。被告:李金辉,男,1979年7月23日生,满族,农民。原告西丰县钓鱼镇景华村扶贫资金互助协会与被告李金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西丰县钓鱼镇景华村扶贫资金互助协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请求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丰县钓鱼镇景华村扶贫资金互助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汉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