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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冬冬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冬冬,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168号 原告:曹冬冬,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141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清波,女,满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曹冬冬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曹冬冬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冬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闻 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奕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