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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徐正梅与陈郑州、陈苗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梅,陈郑州,陈苗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735号原告:徐正梅,男,1960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陈郑州,男,1988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陈苗苗,女,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原告徐正梅与被告陈郑州、陈苗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正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等损失共计231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5日,陈郑州驾驶车辆沿平度市南村镇江家庄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面同向徐明洲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两车损坏。后经平度市公安局南村派出所认定,陈郑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名称有误,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姓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均未查找到被告,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正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退还原告徐正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