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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雷雨与李梓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雷雨,李梓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民初601号原告:郑雷雨,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蓉蓉,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城,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梓弹,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郑雷雨与被告李梓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雷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蓉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梓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雷雨诉称,2014年12月17日,原告郑雷雨与被告李梓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4345.02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每月15日偿还本息共计3523.33元,共24期。《借款协议》同时还约定了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2014年12月18日,原告按照《借款协议》第三条《信用咨询和管理服务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在被告李梓弹委托的情况下代被告李梓弹向寰玥汇通(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14363.56元、向寰玥普惠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审核费1217.25元、向北京寰玥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764.21元后将剩余借款50000元支付到被告李梓弹账户,后被告李梓弹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对余款未能偿还。现请求:1.判令被告李梓弹偿还原告郑雷雨借款本金36407.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梓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雷雨提供其于2015年6月16日与被告李梓弹签订的“借款协议”(编号5950120141217112)一份,载明郑雷雨向李梓弹出借款74345.02元,李梓弹同意并授权郑雷雨将以上借款本金,扣除李梓弹应向寰玥汇通(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费、寰玥普惠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审核费、北京寰玥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通过网上银行汇款的方式转入李梓弹的银行账号;协议并约定,李梓弹每月15日偿还本息3523.33元,还款期限24个月,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借款协议”并约定,若李梓弹晚于约定的还款日(每月15日)还款,应当支付罚息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罚息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收取,每月单独计算。郑雷雨还提供了李梓弹签字的“还款事项提醒函”及由李梓弹、寰玥汇通(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寰玥普惠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寰玥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方签署的“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该服务协议约定李梓弹同意在获得“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当日向寰玥汇通(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14363.56元,向寰玥普惠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审核费1217.25元,向北京寰玥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764.21元,以上费用合计24345.02元由郑雷雨在出借款项时一次性代为扣除。2014年12月18日,李梓弹通过郑雷雨向寰玥汇通(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14363.56元,向寰玥普惠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审核费1217.25元,向北京寰玥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764.21元。同日,郑雷雨向李梓弹转账50000元。后,李梓弹依约偿还了13期,每期3523.33元,合计还款45803.29元。2016年1月15日之后,李梓弹未再偿还任何款项。现被告李梓弹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6407.97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还款事项提醒函、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收据3份、银行支付业务回单、委托扣款授权书、支付授权单、还款明细等证据和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被告李梓弹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或反驳证据。因此可以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李梓弹向郑雷雨借款74345.02元,有借款协议、银行支付业务回单及收据为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法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本院予以确认。郑雷雨已经依约支付了借款,李梓弹应当按期归还,现李梓弹仅归还十三期借款本息后就未能按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李梓弹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6407.97元,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支持。至于郑雷雨诉求的利息问题,根据还款事项提醒函总还款本息金额为3523.33元×24个月=84559.92元,扣除本金74345.02元,共支付利息10214.9元,故月均借款利率为0.57%,按照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逾期违约金为当月应还本息的10%,罚息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收取,按此约定,双方约定的罚息、利息、逾期违约金总额已经超过月利率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法律可保护最高利率的上限,应依法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息,原告郑雷雨主张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的诉求未超过双方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2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李梓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梓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雷雨借款本金36407.9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被告李梓弹负担;被告李梓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聪晓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