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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甲与马某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518号原告马某某甲,住康乐县。被告马某某乙,住康乐县。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2016年农历正月19日由双方父母包办,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系再婚。因仓促结婚,相互缺乏了解,无任何感情基础可言。结婚时,她陪嫁了大立柜、洗衣机、写字台等东西。在共同生活期间,她在家干农活,被告经常到兰州打工,但挣来的钱从来没有给她过。2017年4月间,因为播种的事,被告用铁锹打她,将她的左腿及左胳膊打的青紫,她便回娘家休养至今。现她提起诉讼,请求由被告返还她的陪嫁物。被告辩称,他与原告的结婚时间属实,结婚时他送给原告彩礼4.5万元。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他不同意原告的请求,他要求原告返还他送的彩礼及其它费用6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农历正月19日按习俗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同居前原告送给被告4.5万元的彩礼,原告陪嫁了一个大立柜、一台洗衣机、一个写字台、一个茶几。同居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未置办任何共同财产,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在家务农,被告在外打工。2017年4月份,因家庭琐事两人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殴打,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马某某甲同意返还被告马某某乙彩礼2.3万元(于七日内给付),陪嫁物归被告所有,双方的同居关系解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清审 判 员  包原福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