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沈春红与磐石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春红,磐石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沈春红,男,1985年3月17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磐石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长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沈春红与被执行人磐石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森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