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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与唐育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唐育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14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住所地广西玉林市xxx号。负责人:符朝晖,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锡,男,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震,男,该支行员工。被告:唐育军,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与被告唐育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林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