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通立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通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51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通立,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通立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浙038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通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审被告人何通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何通立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通立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通立撤回上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琼代理审判员 戴一威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卓梦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