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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90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刘瑞福与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福,蔡其南,许某,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9033-2号原告刘瑞福,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隋清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其南(蔡美旭之父),男,1954年3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某(蔡美旭之妻),女,37岁,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某(蔡美旭之子),男,14岁,学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理人许某(蔡某之母),女,37岁,汉族,无业,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福与被告蔡其南、许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福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提出因诉讼中,其申请冻结了蔡美旭名下的银行账户,现银行账户冻结时限将至,案件尚未审结,现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蔡美旭的银行存款二十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附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