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荣英诉冯冬升抢劫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英,冯冬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37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荣英,又名荣梅英,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自报冯冬升,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冬升、荣英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沪0117刑初1695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冯冬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荣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项链(包含吊坠)一根,发还被害人黄某(已发还);扣押在案的催泪喷射器一瓶,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荣英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荣英、原审被告人冯冬升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荣英撤回上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刑初16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捷审 判 员 郑焯琼代理审判员 钱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卓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