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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松林与湖南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松林,湖南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金松林,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湖南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芷江镇下马路东井雅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68577248。法定代表人:刘国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芷民二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金松林与湖南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