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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俊与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7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男,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31-1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496-8。法定代表人:代育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俊与被执行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7日作出的渡区劳人仲案字【2016】第340号国内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俊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在房管局、车管所、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