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雷秀玲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雷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雷秀玲,女,汉族,1954年9月22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再审申请人雷秀玲因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0行终1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雷秀玲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上诉时请求的是由上诉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给申请人作伤情鉴定、认定伤情标准,可上诉法院却将上诉请求改为请求判令长葛市公安局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将上诉人伤情重新鉴定为轻伤或重伤;申请人根据行政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规定提起诉讼,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认定伤情标准;二、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关于申请人请求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认定伤情标准问题: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属于再审申请的请求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二、关于申请人请求本院对本案予以立案问题:本案申请人的一审请求为撤销长葛市公安局作出的司法鉴定、判令长葛市公安局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将上诉人的伤情鉴定为轻伤或者重伤,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雷秀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秀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凌杰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