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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毅中与陈建中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毅中,李维维,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毅中,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5月5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李维维,女,汉族,出生于1960年2月12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四支路10号1幢附2号-1,注册号500105000063920。法定代表人:李维维,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中,男,汉族,出生于1961年8月21日,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赵毅中与李维维、陈建中、重庆可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