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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贺青与朱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贺青,朱艳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597号原告:马贺青,女,回族,1970年2月5日生,住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海,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艳丽,女,汉族,1979年3月3日生,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贺青诉被告朱艳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贺青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贺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贺青负担。审判员  米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