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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燕清、孙金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清,孙金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陈燕清,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孙金帅,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陈燕清与被执行人孙金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47786.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