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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李玉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富,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名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9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名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王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