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黄云云、马召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云云,马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黄云云,女,汉族。被执行人马召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仍未按期全部履行。经本院查询存款、车辆、房产、债权等情况和社会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洋审判员 陈 玮审判员 诸葛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