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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陆学永与张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学永,张金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83号原告:陆学永,男,1955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张金元,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陆学永与被告张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7日立案,原告陆学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学永申请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学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陆学永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帖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