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褚惠敏与张福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惠敏,张福宽,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32号原告:褚惠敏,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现住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宽,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第三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华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惠敏诉被告张福宽及第三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褚惠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褚惠敏负担。审 判 长 李波林审 判 员 徐 斌人民陪审员 杨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建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