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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崔美姣与程玉芬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美姣,程玉芬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331号原告崔美姣,女,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王德排,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玉芬,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吴楠,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美姣与被告程玉芬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美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富申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刘晓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