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执7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树枫、程巧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树枫,程巧锋,张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609号申请执行人郭树枫,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程巧锋,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张巍,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郭树枫与被告程巧锋、张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树枫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程巧锋、张巍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树枫未实现债权10万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其名下房产系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60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