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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1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凤娥、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娥,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连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1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凤娥,女,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锦绣家园A栋20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9590515-2。法定代表人:周正巍,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连希,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7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连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4.4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湖北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连希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8月27日,以(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7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连希所有的鄂J×××××奔驰越野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连希所有的鄂J×××××奔驰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吕晓斌执行员  伍希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