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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慧杰与闫秀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慧杰,闫秀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603号原告胡慧杰。被告闫秀婷。原告胡慧杰诉被告闫秀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胡慧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慧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胡慧杰负担。审判员  胡金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