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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葛玉海、姜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葛玉海,姜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73号申请人:王晓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申请人:葛玉海,身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姜增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晓峰与被申请人葛玉海、姜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晓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葛玉海所有的一幢位于富裕县富裕镇三街佳和丽景15号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葛玉海,产权证号:SXXXXXXXXXX号)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葛玉海所有的一幢位于富裕县富裕镇富林动力综合楼23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葛玉海,产权证号:XXXXX号)价值人民币350,0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姜增平所有的一幢位于富裕县富裕镇格林小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姜增平,产权证号:SXXXXXXXXXX号)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姜增平所有的一幢位于富裕县富裕镇格林小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姜增平,产权证号:SXXXXXXXXXX号)价值人民800,0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姜增平所有的一幢位于富裕县富裕镇格林小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姜增平,产权证号:SXXXXXXXXXX2号)价值人民币100,0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姜增平所有的一幢位于富裕县富裕镇格林小镇(产权证号:SXXXXXXXXXX号)价值人民币150,0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院对(2017)黑0227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乃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