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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连华与部德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华,部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995号原告:朱连华,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部德涛(未到庭,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连华与被告部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连华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连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