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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燕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201民特1号原告:张燕,女,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系恒昌物业公司哈密分公司职工,住哈密市。申请人张燕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燕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玉明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马玉明于2011年5月2日在哈密市惠民园小区打出租车走失,马玉明因患多发神经硬化,失踪后家人四处打听,寻找都没有消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所以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法院宣告马玉明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马玉明,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哈密,原住哈密市惠民园1-5-204室,系申请人张燕的丈夫。2011年5月2日申请人向哈密市公安局北郊路派出所报警,称其丈夫马玉明失踪,距今已满四年之久。哈密市北郊路派出所对以上事实也出具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申请人张燕申请宣告马玉明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在哈密周末报发出寻找马玉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马玉明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燕的丈夫马玉明于2011年5月2日失踪,家人多年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玉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