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3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沈建学、熊水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学,熊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建学,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陈春源,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水清,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建学与被执行人熊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熊水清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桂花星城3幢1单元1702室的房产一套,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