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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耀盛滨电子有限公司马宋滨马钦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耀盛滨电子有限公司,马宋滨,马钦鸿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265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法定代表人雷军。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耀盛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一路华洋工业园F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32644922-X。法定代表人马宋滨。被告马宋滨,男,汉族,1993年6月2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马钦鸿,男,汉族,1991年5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耀盛滨电子有限公司、马宋滨、马钦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耀盛滨电子有限公司、马宋滨、马钦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剩余3625元退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敏(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