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秀敏、鲍丁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敏,鲍丁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敏,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黄雨玲、李小琴,均系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鲍丁曦,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执行李秀敏与鲍丁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