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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财保7号申请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0号新摩尔商务中心B幢180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216671567L。法定代表人:黄少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蔚,北京市尚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尚公(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航空路17号。法定代表人:闫永红。申请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楚雄桃源支行的账户(户名: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55XXX9)、楚雄市农村信用联社鹿城信用社的账户(户名: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7×××12)、中国工商银行楚雄分行东路支行的账户(户名: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5×××34)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限额为1768168.24元。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楚雄桃源支行的账户(户名: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55XXX9)、楚雄市农村信用联社鹿城信用社的账户(户名: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7×××12)、中国工商银行楚雄分行东路支行的账户(户名:云南楚雄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5×××34)内的存款,限额为1768168.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普 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