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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1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肖尊德与杨甫生、湖南台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尊德,杨甫生,湖南台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周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尊德,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杨甫生,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湖南台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洞口县洞口镇砚龙路东侧41号。法定代表人:周小妹。被执行人:周小妹,女,汉族,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洞口县,系湖南台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肖尊德与杨甫生、湖南台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了湖南台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妹为被执行人。经查,周小妹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厚街仙桥分理处6228480600192522214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小妹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6001925222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72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恢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煊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