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杜金凤与王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凤,王利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民初968号原告:杜金凤,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随县,现住浙江省遂昌县,被告:王利锋,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原告杜金凤诉被告王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王利锋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24日,被告王利锋向原告杜金凤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杜金凤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定于2015年3月28日前归还。如逾期未还,本人自愿支付2%违约金。利息按本金每月2.5%计算至还清为止”。被告王利锋借款后,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利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金凤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王利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秀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