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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与韩系军、刘燕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韩系军,刘燕,陈洁苓,刘龙洪,佛山市栢树纸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2679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东路愉景花园顺成大厦办公楼一层至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71550281P。负责人:江志昆。被告:韩系军,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告:刘燕,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告:陈洁苓,女,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刘龙洪,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被告:佛山市栢树纸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闸工业区一路2号一楼之二,组织机构代码:30393987-5。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行诉被告韩系军、刘燕、陈洁苓、刘龙洪、佛山市栢树纸品加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陈洁苓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斯琳人民陪审员  冯笑女人民陪审员  苏丽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