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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新强与天津金海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强,天津金海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3028号原告:张新强,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告:天津金海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东32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城,经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00元由张新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