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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秀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115号原告:长春市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志刚,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秀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市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市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