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上海卯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彬,上海卯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异2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立彬,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福泉路***弄***号***室。被执行人:上海卯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胜。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立彬与被执行人上海卯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赵胜、曹邓伟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立彬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宇姣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人民陪审员 田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怡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