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更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艾孜热提艾力.卡得尔旦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孜热提艾力.卡得尔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877号罪犯艾孜热提艾力.卡得尔旦,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孜热提艾力.卡得尔旦犯强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艾孜热提艾力.卡得尔旦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案犯及其法定代理人各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242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经济损失4397.33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艾孜热提艾力.卡得尔旦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三次,共计减刑四年。执行机关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7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7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于4月5日至4月10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梨园监狱认为,罪犯艾孜热提艾力.卡得尔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4年第三季度、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2016年第四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表扬3次,单项奖励2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艾孜热提艾力.卡得尔旦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孜热提艾力.卡得尔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第三季度、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2016年第四季度分别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艾孜热提艾力.卡得尔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孜热提艾力.卡得尔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朱 靖审判员 孟晓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仝伟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