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克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胡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双碑五社18号。组织机构代码:20541643-X。法定代表人:魏小英,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克刚,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9日,住绵竹市玉泉镇槐树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702193627。本院在执行绵阳市福全租赁有限公司与胡克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强制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桂 霞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邓怡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