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锦枝、郭伯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锦枝,郭伯安,刘业珍,闵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2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锦枝,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伯安,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业珍,女,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凤,女,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娟,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君,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郭锦枝、郭伯安、刘业珍因与被上诉人闵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向上诉人郭锦枝、郭伯安、刘业珍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锦枝、郭伯安、刘业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燕慧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