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文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文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崔四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创业,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明,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胜利街182号。法定代表人:胡二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第9层1-8号。负责人:甘署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华,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四清,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文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崔四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芈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